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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当我们说到国内 Web3 创业时,总会谈到 2021 年的 924 档案,并会强调为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金融服务是非法金融活动,会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然而我们又会发现,近年来,在香港与深圳之间有这么一套模式,叫做 「前店后厂」,即在香港设立专案 / 公司,面向监管与海外资本;在深圳组织开发与部分运营环节,享受强大的技术研发与低廉的成本。
这不由就让人心生疑惑:这个模式真的合规吗?如果合规,是不是意味著我可以在香港设立专案,然后在境内执行呢?不得不说,这是个很有趣,也非常实际的问题。
为什么 「前店后厂」 存在?
有人可能会好奇,既然 2021 年的 924 档案已经明确指出,内地开展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活动属于违法犯罪,为何近年来这种 「香港前店、深圳后厂」 的模式活跃于众多 Web3 创业者的视野中?
在 2023 年,香港数码港董事孔剑平接受澎湃科技采访时,也曾公开表示,深圳和香港之间的 「前店后厂」 模式,将为 Web3 发展提供便利。

曼昆律师认为,这一模式之所以能存在的背后原因在于,监管的关注点并非仅仅只看专案是否直接服务于境内使用者,同时也关注专案实际运营、核心决策和资金管理的所在地,也就是实际的控制权和关键资源的分布。
从表面结构上看,Web3 专案方将所有法律主体和业务注册、在香港或者其他海外司法辖区;通过 IP 限制、KYC 等技术手段,将金融服务的提供物件限定为香港及海外使用者;同时,资金结算、牌照申请、市场宣传等环节,也均通过境外实体完成。
这样一来,不管从商业运作上,还是从服务物件上,都规避了中国境内使用者,迎合中国的监管政策。
而从底层开发上看,选择在深圳组建技术团队,一方面是基于成本、效率和技术优势的考虑。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一环,深圳拥有成熟的技术研发基础和大量 Web3 人才储备,相较于香港本地的开发团队,深圳在用人成本、研发周期和技术积累方面具有明显优势。对于很多 Web3 专案方来说,纯粹将底层研发外包到深圳,是一种正常的商业选择,与传统网际网路行业中 「境外公司 + 境内外包开发」 的模式没有太大区别。
简而言之,香港 – 深圳 「前店后厂」 模式看似通过明确划分境内与境外的运营职能,暂时避免了监管直接介入的风险。然而,这一模式本质上仍存在著极强的合规敏感性。
「前店后厂」 的潜在挑战
表面来看,「前店后厂」 模式似乎通过在香港注册合规实体、境内仅保留技术研发环节,实现了境内外业务的 「清晰划分」,以规避监管红线。但问题恰恰就在于:Web3 专案本身的技术开发、产品迭代与业务运营高度耦合,很多时候,境内技术团队可能不仅承担了开发工作,还不可避免地介入代币设计、部分运营、资料处理甚至使用者支援等环节,这就埋下了 Web3 专案合规性的隐患。
因为,监管机构并不会仅看名义上的架构是否符合规定,而会穿透关注专案实际的控制链条 —— 谁在掌握专案核心运营权、资金流动决策权、使用者资料管理权。如果专案的日常运营管理、关键决策、资金处理都依然集中在境内,即便专案主体注册在香港,服务物件限定为海外使用者,也很容易被监管认定为 「实质性」 利用境内资源变相提供非法金融服务。
更值得注意的是,部分专案为了节省成本或出于效率考虑,选择将部分市场推广、社群管理甚至客户服务外包给深圳团队,甚至直接从境内团队发起面向全球使用者的运营活动。此时,监管部门完全可能认为专案核心运营链条未切割清晰,涉嫌绕过法律规定。
此外,由于技术团队深度参与产品逻辑设计,即使表面上看,专案是在境外上线的新产品、新功能,其开发和上线流程很可能早已在深圳完成,这也使得境内团队与金融服务的界限进一步模糊。
换句话说,「前店后厂」 的风险从来不在于表面是否设立了合规主体,而在于境内外资源是否真正实现了职能隔离。只要境内团队染指资金决策、运营管理或使用者服务这些核心环节,Web3 专案合规风险便会骤然提升,极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 「挂羊头卖狗肉」,进而追究法律责任。
曼昆律师建议
正如上文所述,「前店后厂」 模式表面上通过设立香港合规主体、限制境内使用者参与,实现了看似合规的架构。但在监管部门愈发关注 「实质重于形式」 的当下,Web3 专案方若想真正降低法律风险,光靠形式上的职能划分远远不够。
曼昆律师建议,Web3 创业团队在采用 「前店后厂」 模式时,必须注意以下几点:
首先,彻底切割境内外的核心控制链条。无论专案日常决策、资金流转、使用者资料处理,还是市场推广、运营管理,都必须确保由境外注册实体独立完成,切忌将相关职能外包回境内团队。技术开发可以根据专案的不同,视情况由深圳团队承担,但需要严格限定在 「纯研发」 环节,不能涉及专案上线后的资金管理、使用者运营、市场活动等敏感内容,防止触及监管红线。
其次,避免技术研发与产品运营职能混用。很多专案因为技术团队对产品逻辑掌握度较高,习惯让其同时介入代币设计、使用者互动等,这实际上会导致境内外职能模糊化。专案方应当明确技术团队的工作范围,严格与香港实体的合规团队、运营团队分开,确保技术开发仅作为 「后厂」 存在,而非参与 「前店」 的业务操盘。
另外,建立清晰的法律与合规防火墙。Web3 专案方应在专业法律人员的协助下合约层面、人员架构层面以及资金流动链条上,与境内团队设立明确的隔离机制。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合约中明确禁止境内团队涉足资金结算、代币分发、使用者管理;同时设立境外独立法人或基金会持有专案 IP、资产及品牌权益,防止境内主体因名义上 「技术服务」 被追责为事实合伙人或共同经营人。
最后,提前做好各司法辖区合规备案。如果 Web3 专案主体注册在香港,建议尽早或自主或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协助申请相关牌照,确保所有面向用户的金融服务行为在合规框架内执行。同时规避在中国大陆开展任何推广行销、社群运营、支付结算等活动,降低被认定 「变相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」 的风险。
说到底,当前 「前店后厂」 模式仍可作为一种现实选择,但前提是团队必须真正做到境内外资源与权责的清晰隔离,避免将境内技术开发变成境外金融业务的 「隐形支撑」。然而,在现有监管政策下,该模式也并非最佳长远方案。监管日趋严格,风险也必然随之上升,稍有不慎便可能面临刑事处罚,前功尽弃。
因此,曼昆律师依然建议中国创业者,尽量真正实现 「出海」 模式,完整将技术研发、公司治理与金融运营整体落地境外,并接受境外监管机构的合规管理。